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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地转让定价高峰论坛会后研究报告II

   这里提到的中国转让定价主要是指大陆,目前台湾和港澳暂时都具备税收管辖权,港澳台有独立的管辖权。中国对转让定价的认识比较晚,以前在大陆基本上没有转让定价的认识。1991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原来提到公平交易的价格,税务机构有关进行税务调整,实际上这是法律的明细。1998 年的时候,我们才开始实施《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1978 年确定改革开放后,引进外资管理手段的措施就是开放政策,当时的想法是外资能够进入大陆,我们都是欢迎的,所以基本上放弃管理外资税收。90 年代以后开始逐步规范,1998 年可以说是转折点,从那之后开始重视外资企业管理。

  
  随着对于国际上的转让定价的认识,我国开始有了预约定价。
  
  2004 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对于跨国公司来说转让定价就像自由飞翔的小鸟。政府总是想把他编在笼子里,但小鸟在却世界各地飞翔,我们无法给它编在笼子里,所以政府采取预约定价,由事后的调整变成事前的规范,我们说定价格,避免了事后的麻烦,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特别是 2008 年,我们内外资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其实施条例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首次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了内容丰富的反避税条款,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及针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全新内容,为转让定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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