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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报:高顿财经研究院副院长赵刚: 消费税改革有助调节收入分配

 上海金融报:http://news.hexun.com/2014-04-11/163823457.html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对近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除了强调逐步将邮电通讯、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外,还重点强调了研究消费税在消费环节征收方案。关于消费税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曾明确提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及税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近日也曾公开表示,消费税很可能成为今年税制改革中“有动作”的税种。我国消费税改革将如何推进?是否应加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此,高顿财经研究院专家赵刚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上海金融报》: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管是否有一定的弊端?

  赵刚:概括起来,有五方面问题。

  首先,消费税的立法层次不高。目前我国征收消费税的主要法律依据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其法律地位低于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因此,我国目前还没有有关整个消费税法体系的基本法,而更多的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收规章,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不强。

  其次,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划分不合理。一是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我国目前实现的是特殊型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一些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课征范围仍较窄。二是我国消费税将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可征范围,这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

  第三,部分税目的税率设置不太科学,难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例如,我国目前对成品油、乘用车、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等课征消费税的实际税率非常低,难以起到引导消费方向、节约消费、节约资源的作用。

  首先就一次性筷子而言,对于一双价值两分钱的一次性筷子,征收消费税,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效力。5%的税率分配到一双价值两分钱的木筷上也不过一厘,这对于引导人们消费观念和环保节约意识的影响作用不大。其次,香烟、酒类、鞭炮类商品不仅具有“劣值性”,还会产生诸多社会负面效应,应使用高税率。最后,在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税率上,个别的调整和幅度值得重新考虑。

  第四,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式不太合理。国际上消费税一般采取价外税的方式,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时,出于方便消费税与增值税交叉征收,减少社会震动和开征的各种阻力,适应当时人们的消费习惯等各方面考虑,采取了价内税的征收形式。在日常消费中,消费税金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最后由生产者代缴而不是由消费者直接缴纳。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负担了多少税金,甚至误以为消费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这就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麻痹了消费者,减小了消费税调节消费者消费行为的作用,与消费税的立法意图不相适应。

  第五,征收环节存在瑕疵。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除了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课税,其他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多环节征收。消费税不能像增值税那样形成环环抵扣、环环监督的链条,不能形成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给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征收环节难以界定,厂商通常采取生产环节定低价、流通领域定高价的办法避税。尽管原则上税务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在稽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整,但征收成本很高。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消费税,就很难将其所偷逃的消费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上海金融报》:“营改增”后,消费税改革讨论了很久,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现在在抓紧研究操作方案。您觉得改革的方向是怎样的?

  赵刚:首先,应进一步调整征税范围。我国应适应国际发展趋势,逐步实现有限型消费税向中间型消费税转变。比如,第一,应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大幅度提高卷烟、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危害身体健康的消费品的税率和税负,并逐步将我国资源不足以及会造成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第二,应该不断调整和扩大“奢侈品”范围。“奢侈品”的定义应当与时俱进。此次消费税调整的一个美中不足之处是“抓小放大”——未将豪宅、高档家具、高级娱乐列入其中,是一大缺憾。第三,还应该借鉴国际惯例,开征环境税。通过开征水污染、空气污染、垃圾污染等环境税可以筹集资金,进行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税收入,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实行基金式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环境治理。

  其次,应调整纳税环节。现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除卷烟增加了批发环节5%的消费税,金银首饰和钻石及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的特殊情况外,其他应税消费品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对于像烟、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不应仅限在以上三个环节,应推广到批发环节、并可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同时减轻了企业负担。为杜绝侵蚀税基现象的发生,可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物价上涨快、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的消费品,可以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对各种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征税,这既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利润方式逃税。

  再次,合理调整部分产品消费税税率。从国际比较来看,应适时调整消费税税率,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卷烟属于限制性消费品,汽油、柴油是不可再生资源,世界各国都采用较高的税率限制其消费,比如德国对汽油、柴油这类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成品油课征很高的消费税,因为石油开采过量还会造成石油资源匮乏,导致能源危机。

  而我国的税率相对较低,不利于体现消费税的立法原则,应适度提高;采取国际通行的方法,加大对无铝和含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收;保护环境,提高鞭炮和焰火等易导致安全事故的消费品的消费税;对于一般消费品,如摩托车、啤酒、黄酒适当降低税率,促进消费经济的发展。

  此外,还应该改革价内税。我国目前的消费税是价内税,这种价内税虽然与增值税税基相同,征收管理较容易,但存在着许多弊端。第一,易产生认识误区。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通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同样由消费者负担,却容易造成由企业负担的印象。这种误区的产生不利于引导消费,也不利于落实国家分配政策。第二,价内税使得价税混淆影响价格透明度及税收透明度,有悖于公开原则,使消费者无法分辨价格中的价款与税款,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可增加税收的透明度。价外税可以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可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这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较弱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突出了间接税性质,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最后还可明确体现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服务消费的政策,价税分离后,消费者通过比较,会比较容易看清这些。

  《上海金融报》:您认为消费税最有希望首先改革的应该是哪一方面?

  赵刚:划分消费品档次,确定课税范围。对消费税现有征税范围未进行档次划分的部分重新分档,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划分类型可分为高档消费品、高污染消费品、高能耗消费品,危害身体健康消费品、中档消费品、低档或普通消费品、生产、生活必需品。确定消费品类型后,建议将生产、生活必需品、普通消费品剔除在消费税之外,如黄酒、啤酒、酒精、汽车轮胎、普通化妆品等不应纳入消费税范围,以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

  《上海金融报》:有消息称,白酒消费税或将改革,您认为这对白酒行业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赵刚: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官方正考虑调整酒类消费税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转移到批发环节。消费税改革涉及多个层面,包括调整征收范围、税率、调整征收环节,以及由中央税改为地方税种。在改为地方税种的情况,酒类消费税改革主要是涉征收环节从生产转移到批发环节。

  白酒消费税从生产环节转向批发环节虽然仅停留在传闻阶段,但白酒行业的消费税从生产环节转向批发环节是必要的。

  国内白酒行业由于存在监管不到位,导致了行业竞争秩序混乱。不同区域间的税收政策不同,也导致了酒企间的税收比重不同,加上地方政府对酒企存在保护主义,部分酒企存在偷税漏税现象,而流通环节的偷漏税更加严重。不同的税负也造成了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如果国家统一将消费税从生产环节转向批发环节,就会让大小酒企和批发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对于白酒消费税从生产环节转向批发环节,将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分账问题;二是解决长期存在的税收不公平问题;三是解决白酒流通环节偷漏税的问题。打破地方政府对酒企的地方保护主义,让整个白酒行业处于统一的税收比重,利于行业的有序竞争,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白酒消费税从生产环节转到批发环节,消费税征收的基数越高,消费税负担会越重,影响需求,尤其是中高端需求,这意味着厂家要么补贴经销商要么经销商批发环节进行提价来消化这部分负担,而对于地方龙头企业的产品来说,本身消费价格弹性大,一旦提价,会产生消费抑制的问题。

  链接

  消费税改革应从价内税变价外税

  我国当前的消费税在生产、进口环节采取价内税方式征收,这一计征方式征管对象明确,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减少征收阻力,但是同时也会产生恶意避税、不利于提高纳税意识等问题。在征管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山东大学财政系主任李华认为可以考虑对将消费税从价内征税为价外。

  李华认为首先要改变征税环节,减少税收流失。我国现行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外都在产制环节课税,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通过流通环节的设定进行避税创造了条件,导致消费税的大量流失,弱化了调节功能。目前我国广泛采取了税控收款装置,税务部门在商品销售领域的征管能力大大提高,因此可以考虑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到零售环节,以求扩大税基、增加收入,并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再次就是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强化消费者的纳税意识。我国现行的消费税采用价内税方式,有利于减少征收阻力,但是不利于通过纳税人的税收感知实现调控目标。建议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实现消费税税价分离,明晰国家的税收导向和消费政策,增加纳税人的感性认识和纳税意识。与普遍征收的中性增值税不同,这一税种采用价外税的形式将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同感和较强的调控作用。同时,将消费税调至价外,缩小了增值税的税基,避免了(消费)税上加(增值)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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