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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六章知识点: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一、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

  第二,从当事人主观方面说,并不区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第三,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是尚不构成税收犯罪的行为,如果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对所有的税务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处罚,如果税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必给予处罚。

  第四,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知识点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知识点三、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知识点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 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二、管辖

  1、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2、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

  3、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知识点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调查与审查

  2、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知识点六、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略)

知识点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必经复议: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选择复议:

  (略)

  注意: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知识点八、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知识点九、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 证据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见教材)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注意:涉及钱的问题一律先交钱再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知识点十、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知识点十一、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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